| 项目名称 |
船舶营运检验申请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09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55号令) 3、《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 4、《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修改通报》(2004) 5、《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6、《材料与焊接规范》(2004) 7、《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 8、其它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
| 办理条件 |
所申请检验的船舶业经受理船检部门检验发证 |
| 申报材料 |
《船舶检验申请评审表》 |
| 办事流程 |
1、船东提出申请 2、审查申请书 3、 指派检验任务 4、确定检验项目及时间 5、检验实施 6、审查技术证明书 7、 制证、审证、发证 8、资料存档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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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受理评审期限为5个工作日。 2、检验周期根据船舶的建造进度决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998)(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船舶检验处、各设区市船舶检验所 |
| 受理地址 |
根据部海事局的业务授权分为: 1、货船船长<50米、客船船长<30米的船舶营运检验申请在各设区市船舶检验所; 2、货船船长≥50米、客船船长≥30米及特种船舶的营运检验申请在省船舶检验处。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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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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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福建省船舶检验处,0591-870779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