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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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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
| 办理条件 |
离开户籍所在县(市)拟在异地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年龄在18-49岁的育龄妇女;以及流往省外的成年男性。 |
| 申报材料 |
1、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3、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4、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
| 办事流程 |
1、本人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乡(镇、街道)计生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即时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未提交申请材料计划外生育,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者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 数量限制 |
符合条件均可领取,无数量限制 |
| 办理期限 |
即时办理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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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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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电话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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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0591-878530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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