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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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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警 110
·火警 119
·急救中心 120
·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122
·水上求救专用电话 12395
·税务局通用电话 12366
·环保局监督电话 12369
·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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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 |
| 申报材料 |
1、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近期免冠照片 2、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 3、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现申请再生育的必须退回独生子女证和奖励费 4、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 5、《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规定的材料,具体如下:⑴以独生子女为由申请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⑵以再婚为由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节书); ⑶一方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⑷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⑸以”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收养证和县以上医疗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⑹以“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申请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⑺以“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申请的,需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 ⑻以“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且已丧失生育能力”申请的,需提供:男方兄弟婚后不育且有县以上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禁止生育的,提供已施行绝育手术的证明;法律规定不宜结婚的,提供相应证明;男方兄弟共同保证不生育、不收养的协议书; ⑼以“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证明和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⑽以”夫妻双方均为渔民“申请的,需提供双方户籍管理部门证明和乡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双方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 ⑾以“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申请的,需提供从事井下采掘一方所在单位的工种 ⑿以“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申请的,需提供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和户籍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⒀其他情况再生育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
| 办事流程 |
1、申请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2、乡(镇、街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后,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1)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单位和经办人意见,作出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告知乡(镇、街道)和当事人的同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并限期补齐,再行审批; (3)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
| 数量限制 |
符合条件均可,无数量限制 |
| 办理期限 |
乡(镇、街道)初审二十日,县(市、区)审批二十日,特殊情况延长十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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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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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电话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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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0591-878530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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