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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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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警 110
·火警 119
·急救中心 120
·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122
·水上求救专用电话 12395
·税务局通用电话 12366
·环保局监督电话 12369
·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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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 |
| 申报材料 |
1、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近期免冠照片 2、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 3、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现申请再生育的必须退回独生子女证和奖励费 4、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农村申请再生育者还应提交历年妇检情况证明) 5、《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 ①双方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 ②再婚夫妻,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节书); ③一方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④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⑤其他情况再生育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领取再生育证后,孕妇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引产证明书;孕妇因故流产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 7、领取再生育证后生育的小孩因故死亡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8、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
| 办事流程 |
1、申请再生育的对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再行审批;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3、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单位和经办人意见,作出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告知乡(镇)和当事人的同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
| 数量限制 |
符合条件均可,无数量限制 |
| 办理期限 |
乡(镇、街道)初审二十日,县(市、区)审批二十日,特殊情况延长十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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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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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电话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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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0591-878530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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