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
| 办理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1、双方均为本地户籍人口的。 2、男方为本地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常住本地的。 3、双方均非本地户籍人口,但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
| 申报材料 |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近期免冠照片; 2、双方均非本地户籍人口的,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
| 办事流程 |
1、在怀孕前,持所需材料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在《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花名册》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未能怀孕前领证的,经夫妻双方说明理由后,可以孕后领征。 2、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收到材料后,对当事人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并作出如下处理:(1)对证明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当场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应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3)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 数量限制 |
符合条件均可领取,无数量限制 |
| 办理期限 |
当场办理,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办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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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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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各街道计生办电话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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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0591-87853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