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㈠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 ㈡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㈢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
| 申报材料 |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
3、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
| 办事流程 |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限为十日。群众无异议的,自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基层单位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 2、对于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就节育措施落实、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奖励与优惠、管理与服务等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后,享受独生子女出生时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制定的相关奖励、优待与优惠政策。 |
| 数量限制 |
符合条件均可,无数量限制 |
| 办理期限 |
三十日内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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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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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电话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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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0591-87853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