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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3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建建 [2006]59 号);
  4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07]41 号);
  5 、《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07]44 号)

办理条件 资质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各专项检测机构基本条件(除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外)
  1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 80 万元人民币。
  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计量检定合格。
  3 、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建筑业年产值不足5000万元的县和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4 、从事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工作 3 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专项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 3 人。
  5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3 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5 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5 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建筑业年产值小于 5000 万元的县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5 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
  6 、本条件所规定的人员年龄应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限以内。
  7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各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1 人。具有300 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存放设备场所,其中存放设备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 。
  2、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1人。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
  具备工作场所具有 500 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
  4、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
  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1人。同时,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持Ⅲ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单独从事钢结构无损检测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不少于 100 平方米,且可不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5、建筑工程材料检测
  具有400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
  具有1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8、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工作3年以上,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1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9、市政工程材料检测
  具有4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50 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 。
10、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
  具有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3人。具有5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 。
  11、建筑门窗检测、建筑安装设备检测
  具有3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
  (三)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2项及以上),在满足主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每增一项资质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应按 申请增项相应的专项检测的 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的 60 %递增。
  2、试验场所增加的面积应符合 所申请增项的 试验室 面积。
  3、所申请 增项的 每个专项的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递增(增项资质的 经检测培训的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
  4、 所申请 增项的 每个专项的检测项目应为该专项检测子项目的 60 %以上 。
  (四)申请综合类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1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 440 万元人民币。
  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至少具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 建筑钢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材料、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 建筑节能工程、建筑门窗检测及 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等专项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计量检定合格。
  3 、具有 1500 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 80 平方米。
  4 、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0 人,其中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
  5 、从事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工作 3 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行业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 3 人。
  6 、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岩土注册工程师不少于 5 人;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Ⅲ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7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5 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0 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
  8 、本条件所规定的人员年龄应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限以内。
  9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一)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应包括《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
  《申请表》为资质申报单位填报相关数据后,由“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具体方法:使用iKey电子身份认证锁,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www.fjjs.gov.cn),找到“网上审批大厅--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资质相关信息(信息应真实、完整填报)后点击“资质管理”专栏,选择申请资质类别并保存后,点击“打印资质申请表”按钮即可。
  2、附件材料应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材料由初审部门负责核对并加盖原件核验(或校对)章。材料的排序应按上述《申请表》的填报顺序排列,应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若附件材料较多时,可分册装订;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网络申报);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申请增加检测参数免提交);
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资质延续、增加专项资质、增加检测参数)
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6、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申请资质延续、增加专项资质、增加检测参数企业仅需提供审计报告);
  7、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增加检测参数免提交);
  8、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审核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9、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申请增加检测参数仅需提供相对应的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11、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申请增加检测参数免提交);
  12、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变更材料

  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营业执照、证书、合同、社保证明、验资报告等可为复印件,但需提供原件由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盖原件校对章。
  1、变更机构名称(不涉及企业重组、改制、合并) 
   (1)《福建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一下简称《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2、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
   (1)《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任命文件;
  (5)身份证、个人简历(经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职称证书、检测岗位培训证、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变更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1)《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计量认证证书副本复印件;
  (5)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经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职称证书(经社会化评审职称)、检测岗位培训证、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4、变更注册资本
  (1)《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4)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1)《福建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4)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工商注册地跨地市、县变更(整体搬迁)
  须重新核定企业原有资质,除重新提交企业现有资质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和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及新工商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7、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
  须重新核定企业原有资质,除重新提交企业现有资质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8、注销资质
  (1)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办事流程   1 、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 、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 、 省建设厅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厅分管领导批准; 厅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核准文件。
数量限制   除不再审批新设立的 “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 ” 专项资质外,其他专项资质、综合资质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7( 工作日 ) 承诺时间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建设公寓一楼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联系方式 0591 — 8761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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