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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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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3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建建 [2006]59 号);
  4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07]41 号);
  5 、《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07]44 号)

办理条件   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一)建设工程 专项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1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 80 万元人民币。
  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计量检定合格。
  3 、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不少于 3 人、高级职称的不少于 1 人;建筑业年产值不足 5000 万元的县和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 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 6 人。
  4 、从事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工作 3 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专项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 3 人。
  5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3 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5 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5 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建筑业年产值小于 5000 万元的县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5 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
  6 、本条件所规定的人员年龄应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限以内。
  7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 下列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1 人。
  具有 300 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存放设备场所,其中存放设备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
  2 、 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1 人。
  具有 300 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150 平方米 .
  3 、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
  具备工作场所具有 500 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 .
  4 、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
  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1 人。同时,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持Ⅲ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具有 200 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单独从事钢结构无损检测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不少于 100 平方米 ,且可不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5 、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
  具有 400 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 .
  6 、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具有 100 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米 .
  7 、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
  具有 100 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8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 检测工作 3 年以上,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具有 100 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9 、市政工程材料检测
  具有 450 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350 平方米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 .
  10 、市政桥梁工程检测
  具有该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3 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
  具有 450 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350 平方米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 .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 240 万元人民币。
  11 、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
  具有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 人。
  具有 500 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 .
  12 、 建筑门窗检测、建筑安装设备检测
  具有 300 平方米 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
  (三)申请增项资质的, 在满足主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每增一项资质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应按 申请增项相应的专项检测的 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的 60 %递增。
  2 、试验场所增加的面积应符合 所申请增项的 试验室 面积。
  3 、所申请 增项的 每个专项的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递增(增项资质的 经检测培训的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
  4 、 所申请 增项的 每个专项的检测项目应为该专项检测子项目的 60 %以上 .
  (四)建设 工程综合检测机构 基本条件
  1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 440 万元人民币。
  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至少具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 建筑钢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材料、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 建筑节能工程、建筑门窗检测及 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等专项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计量检定合格。
  3 、具有 1500 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 80 平方米。
  4 、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0 人,其中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
  5 、从事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工作 3 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行业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 3 人。
  6 、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岩土注册工程师不少于 5 人;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Ⅲ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7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5 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0 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
  8 、本条件所规定的人员年龄应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限以内。
  9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2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5 、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7 、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
  9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
  10 、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经初审机关加盖原件校核印章。

变更材料:

  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 、变更机构名称(不涉及企业改制)
  ( 1 )《 福建省企业资质 变更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5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2 、变更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1 )《 福建省企业资质 变更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变更人员的个人简历(经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身份证、任职文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变更还应提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不含非公有制、乡镇企业系列职称)、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4 )企业资质证书全部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变更机构注册资本、股东(投资人)
  ( 1 )《 福建省企业资质 变更申请表》;( 2 )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4 )变更注册资本后验资报告( 5 )企业资质证书全部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变更机构工商注册地址、开户银行( 1 )《 福建省企业资质 变更申请表》;( 2 )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变更开户银行的证明文件;( 4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注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 )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经初审机关加盖原件校核印章。

办事流程   1 、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 、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 、 省建设厅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厅分管领导批准; 厅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核准文件。
数量限制   除不再审批新设立的 “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 ” 专项资质外,其他专项资质、综合资质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7( 工作日 ) 承诺时间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建设公寓一楼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联系方式 0591 — 8761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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