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分类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
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资质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须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内容完全一致。
(一)首次申请(新设立):
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5、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6、办公及试验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审核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职称须经社会化评审取得)、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8、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
10、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
11、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资质延续(换证)申请: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4、标准要求相关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提交近半年内的一个月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和缴款书)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需经原初审部门核实并加盖原件核验章。
(三)增加专项检测资质申请:
除提供上述“(一)初次申请”所列材料外,另需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此外,“(一)初次申请”第5条要求为:提交审计报告。
(四)增加子项目或检测参数申请:
除提供上述“(一)初次申请”所列材料中的第1、2、4、7、8、9项外,另需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五)涉及国有改制或吸收合并申请:
须重新核定企业原有资质,除重新提交企业现有资质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整体搬迁申请:
按照首次申报相应资质所需的全套材料要求提交,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和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