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
| 办理条件 |
具体条件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1995]383号)。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亦可在建设部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有关栏目中阅览或下载。 |
| 申报材料 |
(一)新设立企业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表格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下载中心[表格类]中免费下载); 2、附件(复印件,一式一份,若附件内容较多时,可分若干册装订):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经理身份证﹑工作简历及任职文件;财务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工作简历及任职文件; (4)资质申报表中所列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5)企业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情况明细表及岗位证书(培训证)或有关证明材料;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经营管理、工程技术、财务等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人事代理单位出具的寄档证明、新单位的聘用证明; (7)办公场所及主要办公、施工设备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办公场所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复印件)。 (二)升级 除提交以上第(一)项(新设立企业)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已完成的符合现有资质等级要求的若干工程业绩证明(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企业经营状况证明(含有关财务报表)。 (三)改制、分立、重组 改制、分立、重组企业申请资质的,除提供以上第(一)项、第(二)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按以下内容编号单独装订成一册): 1、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2、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改制、重组的批复意见;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当提供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3、变更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当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四)变更 1、申请企业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名称(不涉及企业改制) 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变更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全部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资质证书正本原件); (4)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2、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份): (1)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报告; (2)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文件(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企业需提供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决定)(变更技术负责人由本企业出具任命或聘任文件即可);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全部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6)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五)注销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
| 办事流程 |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应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要求进行;申请三级资质程序应按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申请二级资质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直有关部门﹑省(控股)总公司﹑省高校的直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市)或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以及对其人员、业绩、设备、办公场所等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其中应当对新设立企业的人员、设备、办公场所等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并对核实(核查)的情况加以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核实(核查)记录以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等三个级别,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级资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办理期限 |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公示的,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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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87615685。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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