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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办理条件 |
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2007]202 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 [2001]22 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 [2001]178 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 [2001]217 号)等。 |
| 申报材料 |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下同);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 6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7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 、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9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0 、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由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等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四)延续工程勘察资质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营业照副本复印件; 3 、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中所列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五)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增项的,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提供。 |
| 办事流程 |
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处室会签后按程序送厅分管领导批准; 厅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核准文件。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办理期限 |
7( 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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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
| 受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
| 联系方式 |
0591-87615685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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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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