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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
项目名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和《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闽建筑[2008]29号)等。
办理条件

  特别提示: 新设立及申请资质升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的职称都应是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现有资质等级为乙级的造价咨询企业,其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应是社会化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职从业人员的年龄统一按照男、女 60 岁计算 。

  一、甲级造价资质

  1 、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 3 年 [ 包含乙级(暂定期一年)时间 ] ;

  2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 ( 注册造价师股东执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在该企业 ),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

  3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

  4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6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即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人员) ;

  5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

  8 、企业近 3 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审计报告和缴税凭证);

  9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

  10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内无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二、乙级造价资质( 包含乙级资质延续和暂定期一年乙级资质转正)

  1 、已取得乙级(暂定期一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满 1 年;

  2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 ( 注册造价师股东执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在该企业 ),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

  3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

  4 、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即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人员) ;

  5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

  8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

  9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0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1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审计报告和缴税凭证);

  12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三、新申请(新设立)造价资质

  按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条件第 1 项至第 9 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暂定期一年)。

申报材料

  ★材料要求

  1 、附件资料应按原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十三条要求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若附件材料较多时,可分册装订;

  2 、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 A4 ( 210 × 297mm )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3 、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序顺序,除按照部令第十三条的顺序排列外,附件材料中人员材料也应与《申请表》中人员表格名单的排列顺序相同。

  一、甲级造价资质

  特别提示: 申请 甲级资质延续 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可在“ http://www.cin.gov.cn/zcfg/jswj/bzde/200904/t20090410_188602.htm ”中下载),应在资质届满 60 日前将延续材料报建设厅申请资质延续。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一份)及电子文档(在 www.ccost.comwww.fjjs.gov.cn 同时完成网上申报);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3 、企业营业执照;

  4 、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 、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6 、专业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申报时近半年内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7 、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8 、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乙级造价资质

  特别提示: 造价企业应在资质届满 30 日前,将延续材料报建设厅申请资质延续。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在 www.fjjs.gov.cn 完成网上申报);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3 、企业营业执照;

  4 、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 、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6 、专业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申报时近半年内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7 、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8 、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第 2 、 7 项所列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经初审机关加盖原件校核印章。

变更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1 、甲级企业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在 www.ccost.comwww.fjjs.gov.cn 同时完成网上申报);乙级和乙级(暂定期一年)企业填写《福建省建设厅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在 www.fjjs.gov.cn 完成网上申报);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 、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4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二、注册资本变更

  1 、甲级企业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在 www.ccost.comwww.fjjs.gov.cn 同时完成网上申报);乙级和乙级(暂定期一年)企业填写《福建省建设厅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在 www.fjjs.gov.cn 完成网上申报);

  2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 、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4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5 、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6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7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 、《福建省建设厅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在 www.fjjs.gov.cn 完成网上申报);

  2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无上级主管部门企业需提供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 、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6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7 、企业章程修正案;

  8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9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四、技术负责人变更

  1 、《福建省建设厅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在 www.fjjs.gov.cn 完成网上申报);

  2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简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事代理证明、社会保险凭证、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五、注册地址变更

  1 、《福建省建设厅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在 www.fjjs.gov.cn 完成网上申报);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 、办公住所产权及租用合同;

  4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六、注销资质

  1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 、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七、企业改制、分立、合并

  除提交造价资质申请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 、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特别提示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经初审机关加盖原件校核印章。

办事流程   1 、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 、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 、省建设厅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厅分管领导批准; 厅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核准文件。应当由建设部审批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7( 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联系方式 0591-8761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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