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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第二条、第四条;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28 号);
  3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 [2004]148 号);
  4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 [2006]18 号);
  5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 [2007]201 号);
  6 、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 [2004]42 号);
  7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 [2005]54 号)等。
办理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人员的人数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持 A 证);
  2、 项目负责人人数最少应当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项目经理人数(持 B 证);
  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最少应当达到项目经理人数的 80%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最少应有 5 人(持 C 证);
  4、 三类人员数量要求参见资质标准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表》。
申报材料

  新申请、延期、重新核查的企业均需向省厅提交以下材料:
  1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同时在施工企业系统中提交电子文档,且经初审部门网上审批(电子文档信息与申请表保持一致);
  2 、初审机关出具的初审文件原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件(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相关企业标准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
  5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6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7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8 、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 、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10 、本企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
  11 、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12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的预防措施);
  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5 、按规定应接受安全生产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其中第 3 至第 14 材料应编写目录,用 A4 纸打印、统一胶装成册。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不提交第 5 、 9 、 11 项材料。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所有证件、凭证复印件需在初审机关核对原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变更材料:

  1、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不涉及企业改制)  ,应提交下列材料:
  ( 1 )《福建省建设厅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企业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原件;
  ( 4 )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复印件;
  ( 5 )企业变更后的章程复印件;
  ( 6 )工商变更登记基本情况表;
  ( 7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2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 1 )《福建省建设厅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 2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企业需提供股东会议或者董事
  会决议);
  (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4 )企业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5 )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 6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3 、申请企业单位地址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 1 )《福建省建设厅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企业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4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4 、注销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份):
  ( 1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2 )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经初审机关加盖原件校核印章。

办事流程   1 、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 、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
  进行核查 , 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专业施工企业由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
  等省直有关厅局负责受理、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报省建设厅。
  4 、省厅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厅分管领导批准;
  厅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核准文件。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7( 工作日 ) 。 承诺时间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联系方式 0591 — 87548432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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