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证许可证核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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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具体条件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建建[2004]42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2005]54号)。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亦可在建设部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有关栏目中阅览或下载。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如下: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不需要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申报材料 |
(一)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的“下载中心”[表格类]中获取);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满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各项条件的相关文件、材料。 (四)变更 1、申请企业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名称(不涉及企业改制) 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份): (1)企业申请变更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资质证书正本原件); (4)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2、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变更报告; (2)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企业需提供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决定);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7)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五)注销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
| 办事流程 |
(一)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直有关部门、省(控股)总公司、省高校直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以及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核查),并对核实(核查)的情况加以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核实(核查)记录和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三)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专业施工企业由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初审、核对原件以及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核查),并对核实(核查)的情况加以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核实(核查)记录和申请材料转报省建设厅。 (四)省建设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证书;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建设部审批,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建设厅审批。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办理期限 |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四十五个工作日。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四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公示的,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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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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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615935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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