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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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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
  4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2007]190 号);
  5 、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 的通知》的通知(闽建建 [2007]40 号)等。
  6 、《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 (建市资函 [2008]65 号)
办理条件   (一)综合资质标准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 万元。
  2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 、具有 5 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0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
  5 、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 、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 、甲级
  (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
  ( 2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 3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25 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 1 )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 4 )企业近 2 年内独立监理过 3 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 5 )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 6 )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 7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 8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9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 、乙级
  (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
  ( 2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 3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 1 )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 4 )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 5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 6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 7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8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 、丙级
  (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
  ( 2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 3 )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 1 )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 4 )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 5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 、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 、合伙人中有 3 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 5 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 、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申报材料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申请资质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含申请表和企业基本信息表 ) ;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章程复印件;
  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 、企业近 2 年内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新设立企业无需提交);
  9 、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及相关原始凭证复印。
  此外,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第 1 、 2 、 3 、 5 、 6 、 7 、 9 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 事务所资质申请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含申请表和企业基本信息表 );
  2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 、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5 、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 、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以及购置凭证(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及相关原始凭证复印。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经初审机关加盖原件校核印章。

变更材料:

  (一)资质变更(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
  1 、变更(不涉及企业改制)企业名称(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由建设部负责办理):
  ( 1 )综合、甲级资质填写《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乙级以下资质填写《 福建省企业资质 变更申请表》;
  (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 )企业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4 )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2 、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 2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任命文件;
  ( 3 )变更人员的工作简历(经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社保证明;
  ( 4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5 )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变更还需附上章程修正案以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
  3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投资人):
  (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 2 )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3 )验资报告;
  ( 4 )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 5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 6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有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应向省厅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章程复印件;
  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 、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及相关原始凭证复印;
  9 、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0 、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和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经初审机关加盖原件校核印章。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经初审机关加盖原件校核印章。

办事流程   1 、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临理资质的,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由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
  2 、县(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级行业主管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 、 省建设厅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厅分管领导批准; 厅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核准文件。应当由建设部审批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7( 工作日 ) 承诺时间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联系方式 0591-8761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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