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网上办事>>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级网上审批受理发布平台
办理情况查询

教 育   住 房
户 籍   医疗卫生
交通出行   公用事业
社区服务   企业开办设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
设区市办事服务
福州市 厦门市 漳州市
泉州市 莆田市 三明市
南平市 龙岩市 宁德市
常用电话 更多 >>
·匪警 110
·火警 119
·急救中心 120
·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122
·水上求救专用电话 12395
·税务局通用电话 12366
·环保局监督电话 12369
·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12315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项目名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
    4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2007]190 号);
    5 、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 的通知》的通知(闽建建 [2007]40 号)等。
办理条件   (一)综合资质标准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 万元。
  2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 、具有 5 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0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
  5 、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 、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 、甲级
  (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
  ( 2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 3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25 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 1 )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 4 )企业近 2 年内独立监理过 3 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 5 )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 6 )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 7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 8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9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 、乙级
  (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
  ( 2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 3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 1 )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 4 )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 5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 6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 7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 8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 、丙级
  (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
  ( 2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 3 )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 1 )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 4 )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 5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 、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 、合伙人中有 3 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 5 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 、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申报材料

材料要求:
  1 、申请材料应包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电子表格可从“福建建设信息 网 ——网上审批大厅——表格下载”专栏中下载)、 电子文档 (登录福建建设信息网 www.fjjs.gov.cn ,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申请甲级工程监理资质还须提交:《工程监理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附件材料由初审部门负责核对并加盖原件核验(或校对)章;
  2 、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若附件材料较多时,可分册装订;
  3 、 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 A4 ( 210 × 297mm )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
  4 、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序顺序,除按照“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二) 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申请
  1 、《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附件材料一套: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章程复印件;
  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 、《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 、企业近 2 年内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 、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此外,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第 1 、 2 、 3 、 5 、 6 、 7 、 9 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申请
  1 、《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附件材料一套: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章程复印件;
  4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5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6 、《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和职称证书;
  7 、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及 相关原始凭证复印 ;
  8 、企业组织结构设置、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资料。
(四) 事务所资质申请
  1 、《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附件材料一套:
  2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 、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加盖执业印章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职称证书;
  5 、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 、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以及购置凭证(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及相关原始凭证复印。
(五) 资质延续申请
  1 、 综合资质、专业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延续
  ( 1 )《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附件材料一套:
  (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 4 )《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和职称证书;
  2 、 事务所资质延续
  1 、《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附件材料一套:
  2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资质变更:
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变更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其他变更事项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办理。
1 、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变更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
  (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 )企业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4 )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2 、其他变更事项:
★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 2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任命文件;
  ( 3 )变更人员的工作简历(经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社保证明;
  ( 4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5 )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变更还需附上章程修正案以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
  上述材料中,营业执照、证书、合同、社保证明、验资报告等可为复印件,但需提供原件供核对(下同)。
★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投资人)、经济性质:
  (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 2 )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3 )验资报告;
  ( 4 )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 5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 6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具有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应向省厅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章程复印件;
  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 、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及相关原始凭证复印;
  9 、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0 、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和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
  (七)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
  除提交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资质申请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 、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八)资质注销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 1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2 )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办事流程 (一)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流程
1 、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 、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二) 申请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流程
1 、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 、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 、省建设厅进行审查。其中交通、水利、电力、信息产业等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商省有关部门评审意见后,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7( 工作日 ) 承诺时间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联系方式 0591-87615935
联系人
监督投诉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