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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和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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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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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号)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闽建建[2007]40号) ◆《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2011]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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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分类和分级 |
1、分类: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2、分级:甲、乙、丙和不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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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许可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综合、甲级资质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乙、丙级和事务所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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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件 |
(一)综合资质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 、具有 5 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0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 5 、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 、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甲级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25 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详见建设部令第 158 号附表 1 ,以下简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4、企业近 2 年内独立监理过 3 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三)专业乙级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四)专业丙级资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五)事务所资质 1 、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 、合伙人中有 3 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 5 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 、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 、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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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分类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 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资质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须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内容完全一致。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应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此外,申请甲级监理资质还须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和《工程监理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08]65号)的电子文档一份。 (一)综合资质: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专业甲级资质: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 2 年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要求填写)。 此外,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第 1 、 2 、 3 、 5 、 6 、 7 、 9 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7、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要求填写)及相关原始凭证复印 ; 8、企业组织结构设置、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资料。 (四) 事务所资质申请: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合伙人协议文本; 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加盖执业印章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职称证书; 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 6、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以及购置凭证(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及相关原始凭证。 (五)综合、专业甲级、专业乙级、专业丙级资质延续申请: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和职称证书; (六)事务所资质延续: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七)涉及国有改制或吸收合并: 按照首次申报相应资质所需的全套材料要求提交,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搬迁: 按照首次申报相应资质所需的全套材料要求提交,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和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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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证书 |
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全套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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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工程监理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的,向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原件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件后,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审批或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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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图释 |
受理 → 审查 → 会签 → 厅领导审签 →核准(或转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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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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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7( 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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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说明 |
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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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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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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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建设公寓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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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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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3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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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 — 87615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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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591 — 876144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