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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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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第十一条;
  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4 号);
  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
  5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2007]230 号);
  6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筑 [2007]41 号);
  7 、《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闽建审批 [2007]29 号)等;
  8 、《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 (建市资函 [2008]65 号)。

办理条件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 7 项基本条件:
  1 、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 、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的机构,除具备上述 7 项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 年; 2 、近 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16 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3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4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 万元。
  申请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的机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 7 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 年; 2 、近 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8 亿元人民币以上; 3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6 人; 4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
  新设立企业申请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除具备上述 7 项规定的基本条件外 1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6 人;
  2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
  备注: 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不超过 60 周岁,女不超过 55 周岁)。
申报材料

  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含申请表和企业基本信息表);
  3 、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 、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 、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新设立企业不提交)复印件;
  7 、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复印件];
  8 、技术经济负责人任职文件、个人简历;
  9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含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保缴费证明(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提交近三年社保证明,其他人员提交申报时点近半年内其中一个月社保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10 、近三年招标代理业绩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11 、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职称(聘书),机构内部管理各类规章制度等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经初审机关加盖原件校核印章。

变更材料:

  1 、机构名称(不涉及企业改制)变更(甲级由建设部变更)
  ( 1 )甲级资质填写《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乙级以下资质填写《 福建省企业资质 变更申请表》;
  (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 )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4 )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 5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2 、变更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
  ( 1 )《 福建省企业资质 变更申请表》;
  (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 )变更人员的个人简历(经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身份证、任职文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技术经济负责人变更还应提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不含非公有制、乡镇企业系列职称)、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 4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变更机构注册资本、股东(投资人)
  ( 1 )《 福建省企业资质 变更申请表》;
  ( 2 )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3 )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 4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变更机构工商注册地址、开户银行
  ( 1 )《 福建省企业资质 变更申请表》;
  ( 2 )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3 )变更开户银行的证明文件;
  ( 4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注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 1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2 )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经初审机关加盖原件校核印章。

办事流程   1 、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 、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 、 省建设厅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厅分管领导批准; 厅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核准文件。应当由建设部审批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7( 工作日 ) 承诺时间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联系方式 0591-87615935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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