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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物业服务企业企业资质核准、注销和一级资质证书变更、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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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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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十届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164 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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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件 |
关于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 164 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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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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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许可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一级资质(含变更);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二级资质; 3、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许可:三级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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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按“综合卷、人员卷和业绩卷”三册分类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 (一)申请资质 1、在物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电子文档,并在系统中自动生成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系统电子数据须与申请表内容完全一致。申报一级资质需同时提交资质申请表电子文档一份; 2、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出具的资质审查意见和近一年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情况的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验资报告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身份证、人事关系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人事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身份证、人事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任职文件。人员材料装订顺序与申请表中人员名单顺序保持一致; 7、经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与业委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材料装订顺序与申请表中面积计算表项目顺序保持一致。 8、物业管理业绩、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改制、分立、重组 改制、分立、重组企业申请资质的,除提供以上第(一)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按以下内容编号单独装订成一册): 1 、企业申请报告; 2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含企业变更内容); 4、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5、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改制、分立、重组的批复意见。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当提供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6、变更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当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三)一级资质变更 参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的变更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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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证书 |
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套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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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件后,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审批或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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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图释 |
受理 → 审查 → 会签 → 厅领导审签 →核准(或转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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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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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7( 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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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说明 |
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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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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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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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建设公寓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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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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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2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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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 — 87548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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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591 — 876144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