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二级资质)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 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2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十届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3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64 号令)。 |
| 办理条件 |
二级资质条件: 1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2 、物业服务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服务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 %: ( 1 )多层住宅 100 万平方米; ( 2 )高层住宅 50 万平方米; ( 3 )独立式住宅(别墅) 8 万平方米; ( 4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20 万平方米。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资质 1 、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物业管理面积计算表和物业企业人员信息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 、 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出具的资质审查意见和近一年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情况的意见;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5 、企业验资报告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身份证、人事关系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人事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身份证、人事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任职文件; 7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8 、物业管理业绩、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改制、分立、重组 改制、分立、重组企业申请资质的,除提供以上第(一)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按以下内容编号单独装订成一册): 1 、企业申请报告; 2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 、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改制、分立、重组的批复意见。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当提供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5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当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经初审机关加盖原件校核印章。 变更材料: 1、 申请企业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名称 ( 不涉及企业改制 ) 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 1 )《福建省建设厅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3 )企业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4 ) 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企业的有关决议、决定、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 ( 5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2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 1 )《福建省建设厅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 2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企业需提供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决定); (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4 )法定代表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 5 )企业全部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 6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3 、注销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份): ( 1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2 )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经初审机关加盖原件校核印章。 |
| 办事流程 |
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县(市)或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厅分管领导批准; 厅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核准文件。 应当由建设部审批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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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7( 工作日 ) 承诺时间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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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
| 受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
| 联系方式 |
0591 — 87548432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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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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