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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
(一)、材料目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印章)复印件;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9、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二)、有关要求 1、申报材料要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必要时可提交原件;书面材料与网络申报电子信息一致。 2、要规范材料复印件盖章。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应当经过核验并盖章。根据具体材料和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盖章: (1)、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社会机构出具的材料,加盖该机构公章;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2)、 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复印件盖章位置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置附近,盖章要清晰。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置加盖相应印章。
(三)、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材料目录1项单独放置,不和其他资料合订。 2、综合卷:材料目录2、3、4、5、7项和9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并成综合卷。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3、人员卷:材料目录6项中的人员信息资料组成人员卷,人员卷中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 4、业绩卷(项目资料按单个项目组装): (1)、近3年已竣工项目:材料目录8项中的“1.已竣工项目”资料及9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2)、在建项目:材料目录8项中的“2.在建项目”资料。 业绩卷的近3年已竣工项目业绩和在建项目业绩分别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5、综合卷、人员卷、业绩卷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
二、改制、分立、重组 改制、分立、重组企业申请资质的,除提供以上第(一)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按以下内容编号单独装订成一册): 1 、企业申请报告; 2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 、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改制、分立、重组的批复意见。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当提供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5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当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经初审机关加盖原件校核印章。
变更材料
1、 申请企业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名称(不涉及企业改制) 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 1 )《福建省建设厅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3 )企业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4 ) 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企业的有关决议、决定、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 ( 5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2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 1 )《福建省建设厅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 2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企业需提供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决定); (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4 )法定代表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 5 )企业全部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 6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3 、注销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份): ( 1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2 )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经初审机关加盖原件校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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