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 3、《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 号); 5、《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 40 号); 6、《〈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建办市[2006]68 号); 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 113 号令、 121 号令); 8、《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建法[2005]56 号 ); 9、《关于施工企业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审批[2007]28 号 ); 10、《关于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建造师问题的通知》(闽建筑 [2008]9 号 ); 11、《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筑 [2007]51号)等 . |
| 申报材料 |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具体如下: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 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 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 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 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 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 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六)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三)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
| 办事流程 |
收文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厅分管领导批准; 厅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出具核准文件。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
| 受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
| 联系方式 |
0591 — 87553785 , 87674698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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