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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和注销

 

 项目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和注销

 类   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 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 号)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筑 [2007]51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13号令)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21号令)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3]73号)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4]159号)

   ◆《关于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闽建法[2011]128号) 

标准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
   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建法[2005]56 号);
   4、《关于施工企业资质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审批[2007]28号);
   5、《关于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建造师问题的通知》(闽建筑 [2008]9号)等 。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3、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资质许可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6、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和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业、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5、涉及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通信、铁路、电力、民航方面的三级资质。
  (三)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上述资质许可不含涉及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通信、铁路、电力、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申请和
受理审查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涉及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通信、铁路、电力、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由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省直有关部门、省(控股)总公司、省高校直属企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受理和初审。
  (二)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三)受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在2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和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报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新设立企业无需申请建造师预注册,可在申报资质前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

  (五)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地基与基础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专业承包资质或者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资质初审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中涉及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核查、抽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核实、核查、抽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作为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之一。
  (六)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应当对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按规定应当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复印件及人员来源证明(指原单位解聘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核实(核查)的情况加以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核实(核查)记录以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材料

   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须由受理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分类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审查核实表》和《实地核查表》一式一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和业绩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一)《审查核实表》和《实地核查表》:由初审部门出具并签字盖章。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书面材料由住房和城乡厅网上资质管理系统生成打印,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的内容须完全一致。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网上资质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2、由企业如实填报,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3、申报部批一级资质的,还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08]65号)的电子文档。
  (三)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四)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建造师注册证书(新设立企业提交建造师注册相关申报材料);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五)业绩资料(第三册)(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六)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八)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三)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注销证书

   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套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专业的向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经贸委、通信管理局、信息化局等省直有关厅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原件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件后,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审批或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过程图释

   受理 → 审查 → 会签 → 厅领导审签 →核准(或转报部)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7( 工作日 )

时限说明

   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

收   费

   无

受理部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建设公寓一楼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二、周四下午不对外受理)

办理窗口

   4号窗口

联系电话

   0591 — 87674698

监督投诉

   0591 — 8761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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