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办理条件 |
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建法[2005]56号 ) 等 。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可在建设部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有关栏目中阅览或下载。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除注明份数外,均为一式一份的复印件,提交的材料要求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含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等),应提供相应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按规定应当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上各项均应核对原件)及人员来源证明(指原单位解聘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等载明的现从业单位应为申报资质的企业; 6、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二)升级 除提交以上第(一)项(新设立企业)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2、近三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3、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业绩证明: (1)施工合同;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以上资料不能反映技术指标的,需提供相关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三)增项 除提交以上第(一)项(新设立企业)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2、近三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四)改制、分立、合并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以上第(一)项、第(二)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按以下序号及内容编号单独装订成一册): 1、企业关于改制、分立、合并情况说明; 2、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复意见。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当提供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4、改制、分立、合并前原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5、有资格的单位出具验资证明; 6、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 7、变更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当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五)变更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经建筑业企业注册所在县(市)或设区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盖章同意的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新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的股东决议、决定或者主管部门任命书; (4)企业法人的安全考核合格A证、法人身份证;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负责人变更 (1)经建筑业企业注册所在县(市)或设区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盖章同意的申请报告; (2)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 (3)企业负责人的职称证、来源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个人简历; (4)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考核合格证A证;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变更 (1)经建筑业企业注册所在县(市)或设区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局盖章同意的申请报告; (2)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命书; (3)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毕业证、来源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个人简历;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名称变更(不涉及企业改制) 特级、一级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到建设部办理,其余企业名称变更由我厅办理,所附材料有: (1)经建筑业企业注册所县(市)或设区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盖章同意的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金、注册地址变更 (1)经建筑业企业注册所在县(市)或设区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盖章同意的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六)注销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
| 办事流程 |
申请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事项,应按照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告可从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下载)。申请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申请交通、水利、电子、通信、电力等行业资质的材料,可直接向省直有关厅局(委)提交,也可向省建设厅报送 ;省直有关部门、省(控股)总公司、省高校直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地基与基础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专业承包资质或者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资质初审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中涉及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核查、抽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核实、核查、抽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作为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之一。 (三)县(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应当对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按规定应当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复印件及人员来源证明(指原单位解聘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核实(核查)的情况加以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核实(核查)记录以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四)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其中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通信、电力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商省直有关部门评审后,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筑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类别。其中总承包分为特级及一、二、三级;专业承包分为一、二、三级或一、二级和不分等级;劳务分包分为一、二级和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报建设部审批;施工总承包二、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不分等级及劳务分包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办理期限 |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公示的,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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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
| 受理时间 |
0591-87674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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