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办理条件 |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软件、光电、制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完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研究开发队伍,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不少于30人;(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被所在设区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七)企业上年度盈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
| 申报材料 |
1、《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
| 办事流程 |
1、由企业填写《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审批审核”系统注册、上传所有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含相关证书的扫描件)、在线提交申请;并于当日将上述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送申请人所在地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初审(核)。 2、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科技局、财政局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每年5月30日前上报省经贸委,并抄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3、省经贸委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省经贸委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现场考察; 5、省经贸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6、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行文公布。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25日(组织专家评审、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审核行文另需4周左右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经贸委技术进步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省政府大院8号楼314房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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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832934、87832941 |
| 联系人 |
朱贞、陈立基、陈居雷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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