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 办理条件 |
申请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生产、基建(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各类煤矿;(二)应由具备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三)鉴定单位应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标准、规范开展瓦斯鉴定工作的规定;(四)在每年八月上、中、下旬的早、中、晚班分别对每一生产矿井作一次矿井和采区瓦斯和二氧化碳气体涌出量检测,并于三季度前完成。 |
| 申报材料 |
申请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具备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认定意见;(二)瓦斯与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鉴定结果报告表;(四)各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层爆炸性的鉴定结果;(五)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三份,申报材料要求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申请人必须对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真实性负责。 |
| 办事流程 |
鉴于瓦斯鉴定工作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煤矿企业开展鉴定时间原则上在8月份统一进行。地方煤矿申请人于每年9月25日前将瓦斯鉴定结果和气体检测数据(申请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报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再由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审,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项目,设区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在省经贸委门纵向网“审批审核”系统注册,将申请人的电子申报材料及初审(核)意见等上传到省经贸委,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和初审、复审意见等材料一并报送省经贸委。(二)省属煤矿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经由省煤炭集团公司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审批审核”系统注册、上传所有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含相关证书的扫描件)、在线提交申请;并于当日将上述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送省经贸委。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我委作出审核批复并公布各矿井的瓦斯等级。我委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省经贸委接到煤矿企业申请后,在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经贸委能源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屏山大院8号楼省经贸委能源处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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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817084 0591-87809338 |
| 联系人 |
范新对 戴荣祥 林本霖 |
| 监督投诉 |
0591-87821034、8782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