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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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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认定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关于转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理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申报材料   (一)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二)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至申请之日半年的资源综合利用报表和生产报表; (五)至申请之日半年内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用于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至申请之日一年内环保检测合格报告; (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应同时提供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发电的核准(审批)材料; (八)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同时提供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材料。
办事流程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组织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并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将初审结论连同有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3、4)一式三份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上报国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有关申请材料请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经贸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824896 , 87822107
联系人 郑高春,黄建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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