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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领域投资项目核准
项目名称 工商领域投资项目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发布)>>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贸委《关于过渡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经贸发展[2004]871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4)地区布局合理;(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6)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由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申报企业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如有进口设备,应包括进口设备情况及用汇额度);(三)建设用地情况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增加有关招标投标方案的内容。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或初审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同时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涉及用海的项目,还应提供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预审意见;(五)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前款所列文件应由相应批准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办事流程   一、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自收到抄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书面反馈。二、设区市所辖区属企业投资必须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企业向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抄送所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所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自收到抄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书面反馈。三、设区市属企业投资必须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四、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经贸委工业发展促进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屏山大院8号楼省经贸委303室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832535、87832752
联系人 许东宏、王远淦、宋子福、金一帆、林瑞果、赵斌
监督投诉 0591-87821034、8782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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