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
申请设立担保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申报材料及表格等一律用A4纸张,统一左侧装订,一式三份):
(一)原始材料: 1、申请报告(拟成立担保公司的名称、成立背景、设立的优劣势分析、拟成立时间、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机构设置、经营范围、主要业务介绍等); 2、基本情况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4、法定代表人和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5、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6、主要发起人近三年有关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二)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3、拟任公司高管人员证明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 4、发起人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5、有关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格评审意见情况
(一)申报设立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地省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
(二)省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尽快上报国家发改委。
(三)中央企业等单位设立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
(四)国家发改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确需延长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