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成品油零售、仓储设施新建、扩建、迁建规划确认 |
| 项目类别 |
其他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
| 办理条件 |
(一)新建、扩建、迁建加油站(高速公路除外)和岸基加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2、新建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新建、迁建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应取得规划部门同意; 4、新建加油站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加油站的扩迁建用地实行商业用地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省政府有关规定和高速公路有权部门制定的规划,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三)新建加油船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全省加油船总量控制规划。 (四)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全省配送企业发展规划; 2、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五)新建、扩建、迁建成品油仓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 2、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的,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 3、新建、迁建成品油仓储设施的,应取得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同意。 |
| 申报材料 |
详见《成品油仓储设施、零售布点规划确认申请材料汇总表》 |
| 办事流程 |
申报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含成品油仓储企业和批发企业的油库)新建、迁建、扩建规划确认,由申报人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受理初审后报省经贸委。零售经营单位申报新建、迁建、扩建规划确认,由申报人向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审核后上报省经贸委。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市、县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省经贸委进行加油站规划确认。 |
| 数量限制 |
符合全省成品油仓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
| 办理期限 |
本委自受理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或不符合规划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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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经贸委市场调节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屏山大院8号楼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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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833346 |
| 联系人 |
张小莹 |
| 监督投诉 |
0591-87821034、8782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