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工商领域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办理条件 |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 |
| 申报材料 |
(1)随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审批的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照国家发展委2001年第9号令的规定增加有关招标投标方案的内容。(2)备案项目和其它需单独核准、审批招标投标方案的项目:直接按照国家发展委2001年第9号令的规定提出有关招标投标方案核准、审批的书面申请。申报单位在报送的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以示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
| 办事流程 |
(1)随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审批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经贸委,同时抄送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自收到抄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书面反馈。 设区市所辖区属企业投资必须报省经贸委核准的项目,由企业向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抄送所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经贸委,所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自收到抄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书面反馈。 设区市属企业投资必须报省经贸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贸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备案项目和其它需单独核准、审批招标投标方案的项目:直接将有关招标投标方案核准、审批的书面申请报省经贸委。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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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经省经贸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经贸委工业发展促进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省政府大院内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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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832752 |
| 联系人 |
轻纺工业:宋子福、林瑞果; 原材料工业:许东宏、金一帆; 机电基础设施:王远淦、赵斌。 |
| 监督投诉 |
0591-87821034、8782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