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第18号令)》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报告;(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六)民爆物品营业场所、储存仓库、运输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八)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九)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各分支机构应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表》;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系租赁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核准储存的证明材料; 委托运输民爆物品的,还应提供委托运输协议及承运单位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明材料。 |
| 办事流程 |
申请人须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审批审核”系统注册、上传所有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含相关证书的扫描件)、在线提交申请;并于当日将上述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设区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电子申报材料及初审(核)意见等上传到省经贸委,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和纸质初审(核)意见、受理通知书或收件通知书等材料一并报送省经贸委。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我委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由我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自接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12日内(不包括现场勘查时间在内),应当完成核实审查工作。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经贸委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省经贸委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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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39394、87553243 |
| 联系人 |
董玉英、李国贤 |
| 监督投诉 |
0591-87821034、8782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