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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驻闽机构设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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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省外驻闽机构设立核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地驻闽办事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办理条件
  1、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凡需要在我省设立办事处的,可凭上述单位的正式文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大型企业集团、部属企事业单位需在我省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的,凭所在地政府经协办或主管部门批件及本单位公函,报省政府协作办或当地政府协作办审批。3、凡需设立驻闽办事机构的,需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房屋租赁期须一年以上)。
申报材料

  1、申请设立驻福建办事处的单位可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外网上下载填写《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企事业单位设立驻福建办事处申报表》,请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2、提交申请设立驻福建办事处必备的材料:(一)由派出单位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请设立驻福建办事处的报告一份(要用正式的红头文件或本单位的便笺,有文号,以公文格式打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设立办事处的目的、具体的工作任务、办事处主任(或负责人)姓名、办公详细地址和电话。(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本公司的公章,在盖公章处标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三)办事处主任(或负责人)的任命书或聘任书一份,说明任职年限。(四)办事处主任(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五)派出单位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六)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或企业,还应提交生产企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等。(七)派出单位基本情况简介或宣传册。(八)办公场所用房的有关证件或租房协议的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申报表及申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无误,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申请单位负责人和申请经办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事流程   申请人须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审批审核”系统注册、上传所有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含相关证书的扫描件)、在线提交申请,并于当日将上述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送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审核通过后,出具《外地驻闽机构登记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人民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省政府大院8号楼3层;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823001;传真:0591-87846985
联系人 黄毓芳 吕祥松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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