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核 |
| 项目类别 |
其他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 办理条件 |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
| 申报材料 |
1、《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表》(经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和公安机关签署意见)2、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4、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6、省经贸委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材料一式三份,其中商务部、省经贸委、设区市经贸委各一份。2、申请人应提交涉及治安管理方面的申请材料,随《申报表》送设区市公安局进行初审。 |
| 办事流程 |
1、根据商务部年度新增典当行准入工作通知和我省典当行规划布局,省经贸委确定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并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上公布;2、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交申请材料;3、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对申报企业进行指导,在《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设区市公安局对申报企业治安管理方面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4、省经贸委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确定推荐名单,向商务部报送;5、商务部批准,下发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6、申请人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7、申请人持上述批件及《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
| 数量限制 |
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同一城市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在2个以内 |
| 办理期限 |
按商务部年度工作通知要求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经贸委综合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省政府大院8号楼4层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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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822094 |
| 联系人 |
陈国樑 王小兰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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