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煤炭工业部煤办字〔1995〕第151号文件发布)》 |
| 办理条件 |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2)有经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3)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4)矿长经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5)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6)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7)有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和通风系统图等有关图纸资料;(8)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9)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1)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书;(3)安全检查员、瓦斯检验工、井下放炮工、井下电钳工、主提升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注:含持证情况统计表和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统计表);(4)开办煤矿批复文件、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竣工验收鉴定书;(5)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及其资源储量批准文件;(6)采矿设计批准文件;(7)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8)灾害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9)经核查签字、盖章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和“三条线”(井下通讯、压风、防尘)系统图等图纸(1:2000-1:5000)。 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盖章。其中书面材料属于复印件的,申请人必须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示原件,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相关单位为行政许可申请专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经办人员应对所有书面材料加盖核实章,列出收件目录并在收件目录表上签名。 |
| 办事流程 |
(一)县、乡镇煤矿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交所在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进行初审(核)。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申请人的电子申报材料及初审(核)意见等上传到省经贸委,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和纸质初审(核)意见、受理通知书或收件通知书等材料一并报送省经贸委。(二)省属煤矿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交省煤炭集团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审批审核”系统注册、上传所有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含相关证书的扫描件)、在线提交申请,并于当日将上述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送省经贸委。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我委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我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自接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36日内,应当完成核实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煤矿企业说明理由。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经贸委能源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屏山大院8号楼省经贸委能源处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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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809338 0591-87817084 |
| 联系人 |
姜瑞华、范新对 林本霖 |
| 监督投诉 |
0591-87821034、8782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