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项目审核 |
| 项目类别 |
其他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5月15日化工部第11号令)》 |
| 办理条件 |
1、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3、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
| 申报材料 |
1、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书(原件3份); 2、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复印件2份); 3、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复印件2份); 4、产品工艺流程简图(复印件2份); 5、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办事流程 |
在项目立项、开工建设前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省禁化武办审查→国家禁化武办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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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经贸委石化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404室,邮编:350001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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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13445,87513044 |
| 联系人 |
林岩香、张有屏、林慧蓉 |
| 监督投诉 |
0591-87821034、8782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