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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项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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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项目审核
项目类别 其他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5月15日化工部第11号令)》
办理条件   1、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3、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申报材料   1、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书(原件3份); 2、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复印件2份); 3、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复印件2份); 4、产品工艺流程简图(复印件2份); 5、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办事流程 在项目立项、开工建设前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省禁化武办审查→国家禁化武办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经贸委石化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
受理地址 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404室,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513445,87513044
联系人 林岩香、张有屏、林慧蓉
监督投诉  0591-87821034、87822360
· 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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