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核 |
| 项目类别 |
其他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禁化武办发[1998]17号)》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5月15日化工部第11号令)》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考核评分标准》 《关于颁布《含磷硫氟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禁化武办发[2006]22号)》 |
| 办理条件 |
1、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4、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5、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7、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8、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他有关证件; 9、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10、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 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关健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11、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
| 申报材料 |
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县级以上环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 4、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他有关证件(复印件); 5、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复印件); 6、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复印件); 7、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及关健设备一览表(复印件); 8、产品工艺流程简图(复印件); 9、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10、产品说明书(原件); 11、生产记录样张(原件); 12、产品销售记录样张(原件)。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
| 办事流程 |
企业提出申请→省禁化武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报国家禁化武办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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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经贸委石化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404室;邮编:350001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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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13445,87513044 |
| 联系人 |
林岩香、张有屏、林慧蓉 |
| 监督投诉 |
0591-87821034、8782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