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全省范围公物拍卖资格审核 |
| 项目类别 |
其他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 《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及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 办理条件 |
申请从事公物拍卖企业的基本条件:(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业务五年以上,连续三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二)有3名(含)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三)有熟悉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四)有符合公物拍卖的场所和设施(其中:自有场所的提交产权证明,租用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五)建立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规范,服务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六)经批准已在住所所在设区市以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拍卖企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 申报材料 |
一、拍卖企业申请全省范围公物拍卖资格的申请报告(应详细载明企业符合申请全省范围公物拍卖资格条件的基本情况);二、批准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交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三、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三年拍卖成交额审计报告;四、企业制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及管理规章制度;五、企业有符合公物拍卖场所和设施证明材料;六、拍卖企业3名以上专职的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查验原件,交复印件);其它相关人员专业资格证书(财务会计等);七、企业获评的资质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
特别说明: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原则上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每份复印件上签名并盖章,并将原件交省经贸委接收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核对。 |
| 办事流程 |
申请全省公物拍卖资格的企业,应将上述材料送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并在征求省国资委意见后报省政府。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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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审查其条件,并会省国资委后上报省政府。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经贸委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省政府大院8号楼3层;邮编:350003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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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801203、87817194、87832954 |
| 联系人 |
张益民 吕莎莎 |
| 监督投诉 |
0591-87821034、8782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