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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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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典当行设立的审核
项目类别 其他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办理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或者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百分之五十一以上);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报材料   1、《设立典当行申报表》(经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和公安机关签署意见)2、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3、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和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4、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8、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其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经贸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1、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注: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材料一式三份,其中商务部、省经贸委、设区市经贸委各一份。2、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3、申请人应提交涉及治安管理方面的申请材料,随《申报表》送设区市公安局进行初审。
办事流程     1、根据商务部年度新增典当行准入工作通知和我省典当行规划布局,省经贸委确定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并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上公布;2、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交申请材料;3、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对申报企业进行指导,在《设立典当行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设区市公安局对申报企业治安管理方面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设立典当行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4、省经贸委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确定新增典当行验资企业名单,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上公示;5、根据收到申请人提交验资报告的时间顺序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最后确定推荐名单,向商务部报送;6、商务部批准,下发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7、申请人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8、申请人持上述批件及《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数量限制  按年度商务部下达的调控总量和我省规划布局执行
办理期限  按商务部年度工作通知要求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经贸委综合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省政府大院8号楼4层 邮编:350003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822094
联系人 陈国樑、王小兰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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