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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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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发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办理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6、加油站应当具备《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二)岸基加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全省成品油加油站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石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全省成品油水上加油船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四)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全省成品油配送企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可供支配的具备准运成品油条件的运送油车;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国家安全经营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详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办事流程    新建、扩建、迁建的成品油经营设施竣工后,规划确认申请人向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进行实地核实,核实后企业持相关材料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申请,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数量限制 符合全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办理期限    本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经贸委市场调节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屏山大院8号楼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846361 
联系人 黄典昌、黄翠华
监督投诉  0591-87821034、8782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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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加油站(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 水上加油站(船)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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