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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油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6、加油站应当具备《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二)岸基加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全省成品油加油站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石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全省成品油水上加油船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四)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全省成品油配送企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可供支配的具备准运成品油条件的运送油车;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国家安全经营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