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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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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处理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5月15日化工部第11号令)》
办理条件
处理方案应不危害环境和公共安全
申报材料    1、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原件,一式1份);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原件,一式1份); 3、县级以上环境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一式1份)。
办事流程   申请人须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审批审核”系统注册、上传所有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含相关证书的扫描件)、在线提交申请;并于当日将上述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送达省经贸委石化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省禁化武办)。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经贸委石化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
受理地址 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404室,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513445,87513044
联系人 林岩香、张有屏、林慧蓉
监督投诉  0591-87821034、8782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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