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煤炭经营资格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2010年福建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
| 办理条件 |
许可条件: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1、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2、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1、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储煤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2、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储煤场或加工场500平方米以上。(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测设备或其他设备。1、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必须独立拥有煤炭计量设备,且该设备的称重能力应在20吨以上;煤炭质量检测设备至少应可以检测煤炭的水份、灰份、挥发份、固定炭、发热量、含硫量等指标,没有煤炭质量检测设备的,应当委托法定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2、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设备,并必须有合格的型煤加工成型设备。(五)符合我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六)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自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产权证);(七)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产权证证明)或租赁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出租方产权证明);(八)储煤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九)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备、质量检测设备合格证明复印件;委托煤炭质量检测的,必须提供委托合同和被委托方可以对外出具煤质检测报告资质证明;(十)由省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十一)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企业增加煤炭经营项目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十二)申请从事批发、零售的,要有年经营量不少于2万吨的承诺书;申请从事民用型煤加工的,要有年经营量不少于500吨的承诺书。 申请从事民用型煤加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民用型煤成型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二、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延续,除应提交上述(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表;(二)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煤炭经营企业变更,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三)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
| 办事流程 |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向我委提出申请;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向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我委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后,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煤炭经营企业变更申请的程序和办事流程同上。 |
| 数量限制 |
受2005-2010年福建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的限制。 |
| 办理期限 |
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我委自受理或收到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报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煤炭经营企业变更申请的办理期限同上。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经贸委能源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五层省煤炭调运办公室,邮编:350001 |
| 受理时间 |
|
| 联系方式 |
0591-87568994、87433927 |
| 联系人 |
姜瑞华 范新对 |
| 监督投诉 |
0591-87821034、8782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