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 办理条件 |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6、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1、供电营业区申请表 2、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Ⅰ 3、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Ⅱ 4、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Ⅲ 5、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6、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7、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8、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 9、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证明; 10、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12、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13、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具机、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证明; 14、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15、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16、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 以上材料各提供一式三份。 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盖章。其中书面材料属于复印件的,申请人必须向受理申请的部门出示原件,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相关单位为行政许可申请专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 |
| 办事流程 |
申请人须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审批审核”系统注册、上传所有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含相关证书的扫描件)、在线提交申请;并于当日将上述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送申请人所在地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初审(核)。对通过初审(核)的项目,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电子申报材料及初审(核)意见等上传到省经贸委,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和纸质初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省经贸委。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送审材料齐全的前提下,我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经贸委能源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屏山大院8号楼 邮编:350003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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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591-87832741、87809338 邮箱:chen_minghui@sohu.com |
| 联系人 |
承办人员:杨锦辉、曾斌 负责人:林本霖 |
| 监督投诉 |
一、投诉电话:0591-87821034、87822360。 二、营业区申请表填写说明未规范和简化供电营业区申请手续,应填写全省统一的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格,现将各表说明如下:(一)《供电营业区申请表》该表纪录从申请、初审、会审、核准整个过程。其中: 1、“申请供电营业区栏”:省电网经营企业和跨县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电网覆盖的实际情况,申请“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县供电企业只能申请“直供营业区”; 2、“材料初审意见栏”:县(市)供电企业由地(市)经委初审填写;地市供电企业和省电网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填写; 3、“会审意见栏”:对供电营业区有争议的,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后填写; 4、“核准供电营业区栏”:由省经贸委核准填写。(二)《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二)(三)》主要登记供电企业的基本状况,各表中的统计数据要求按1999年底数据填写。 1、表一登记供电企业的基本情况,其中企业发展概况可附页简要说明; 2、表二登记变电、配电和供售电情况,其中设备按产权归属填写; 3、表三登记营业区现状及营业分支机构,其中供电营业机构填写至乡(镇)供电所及以上。(三)报送的附件材料要求: 1、电网结构图和规划图:其中规划要求按5年规划,图纸按A3大小; 2、供电营业区平面图:根据测绘部门最新颁发的地理平面图,A3大小,省营业区标明到县(市),地、县营业区标明到乡(镇); 3、外购(送)电协议文本:是指跨省行政区供电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文本; 4、供电营业区划分双边达成的协议和意见:是指跨行政区(省、地、县)供电的,双方委托供电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