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
| 项目类别 |
其他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3、国渔检(法)〔2000〕37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
| 办理条件 |
1、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经过审批; 2、产品符合现行规则、规范、标准; 3、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能力、质量和计量情况符合要求; 4、样机测试符合型式试验大纲; |
| 申报材料 |
①检验申请表一份;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证明(首次); ③首次申请检验的产品,应提供受检产品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以及近期所作产品性能试验报告(含新产品鉴定材料)一式两份。 |
| 办事流程 |
1.材料受理。 申请人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办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经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办证中心转报。 2.审查图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指派验船师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和标准等对图纸资料进行审查; 3.现场检验。 图纸审查完毕两日内派两名以上验船师根据检验规则、规范对船用产品进行现场检验。 4.填写证书。 船用产品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填写产品检验报告和船用产品证书,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送交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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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受理后,经产品检验合格,有关产品出厂资料送齐审核通过后,5日内办结,发给船用产品检验证书。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收费。 |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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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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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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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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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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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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