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其他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9号,2002年颁布) 5、农业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其它有关规定 |
| 办理条件 |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 申报材料 |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船登记证书(国籍)》原件和复印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6、其他材料: ⑴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⑶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办事流程 |
(一)农业部审批的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村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1.到公海作业的; 2.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3.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4.跨海区界线作业的; 5.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6.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7.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的 从事近海捕捞作业的其他拖网、定置网、机大围缯作业,向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 (三)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的 钓、灯光围网、流刺网小型围缯作业和横杠虾拖网作业;内陆水域跨县(市、区)的,向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 (四)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的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县(市、区)辖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 |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期限 |
20日,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
| 受理地址 |
|
| 受理时间 |
|
| 联系方式 |
|
| 联系人 |
|
| 监督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