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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项目名称 渔港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由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1.申请的项目符合港口规划;
  2.作业不影响港口及港内安全;
  3.作业防护措施得当;
申报材料   ①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②乡镇或县一级地方政府同意该项目施工意见书;
  ③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同意施工意见书;
  ④整个工程的设计图纸(包括该需要的应急防范措施及防污染等);
  ⑤工程设施、施工地点、范围和时间的书面材料;
  ⑥施工地点、水文资料、地质、地貌资料;
  ⑦基层渔港监督机关审核意见书。
办事流程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办证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2.项目审查。
  县级渔港监督机构依据水文、地质等有关方面的国标,以及现场勘查,进行审核。
  3.办理批件。
  对批准施工的,发放《施工许可证》,并发布航行通告。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目前尚未收费
受理部门 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受理地址 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受理中心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内
联系方式 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联系电话
联系人 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联系人
监督投诉  0591-8784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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