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发证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农渔发〔19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3. 渔港函〔1997〕33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福建省实施办法>的通知》 4、农业部第38号令《关于修订农业部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办理条件 |
1.申请无限航区和有限航区三等及以上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 2.年龄在18周岁至未满60周岁间,身体健康; 3.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任职资历或海上资历; 4.经过主管机构认证的培训机构培训(培训科目见附件2),并通过考试; |
| 申报材料 |
①由本人填写的“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②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 ③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④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⑤经主管机构认证的培训机构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⑥原职务船员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初级职务考试者除外)。 申请初级职务考试者,还应提交船员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认定的培训机构出具的“50米以上距离的游泳合格证明”; 在主机总推进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申请考试的,还应交验《渔业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在主机总推进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申请考试的,还应交验《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国内作业的渔业船员暂缓一年从2005年7月开始起执行)。 |
| 办事流程 |
1.材料受理。 申请职务船员证书考试,应由船舶单位在培训前15日向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在培训前5日提交上述材料。 2、发放《准考证》。 考试发证机关对审查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准考证》。 3.考试。 考试发证机关对经过规定培训课时和科目的申请人进行考试。 4.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的网站上公开。 5.发证.。 考试发证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作出是否发给职务船员证书的决定。 |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期限 |
申请考试发证的,考试发证机关应当自知道考试成绩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考试不及格科目未超过半数,可在3个月后一年内按渔监机关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一次补考,补考科目全部及格,考试发证机关在20日内发给“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 考试不及格科目超过半数的,不发证书并不予保留考试成绩。 申请审(换)证,需要考试的, 考试发证机关应当自知道考试成绩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不需要考试的, 考试发证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收取。 |
| 受理部门 |
|
| 受理地址 |
|
| 受理时间 |
|
| 联系方式 |
|
| 联系人 |
|
| 监督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