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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远洋)
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远洋)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办理条件   凡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国有关主管机构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
申报材料 1、国籍登记申请表 [编号:003591344A15000_01]
原件 1份
2、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编号:003591344A15000_02]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3、船检证书 [编号:003591344A15000_03]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4、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编号:003591344A15000_04]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5、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编号:003591344A15000_06]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6、船舶相片(三张:左弦、右弦、尾部) [编号:003591344A15000_07]
原件 3份
办事流程 受理-处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发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12(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48号)规定收费:1.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500元/艘;2.主机功率147-440千瓦,400元/艘。
受理部门 省海洋与渔业厅 
受理地址 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福州市冶山路26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8:00-12:00、14:30-17:30(其中,6月1日-9月30日的下午为15:00-18:00),国家法定节日除外。
联系方式 0591-87270590、87270591
联系人 黄斌、林智生
监督投诉 8784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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