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渔业船舶国籍、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及注销、变更登记)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农渔发〔1996〕2号《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通知》 4.农业部第38号令《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办理条件 |
1.船舶来源合法; 2.船舶具备适航条件; |
| 申报材料 |
(一式一份) 申请所有权登记的, ①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船名号核准表; ②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③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④共有的船舶需出具所有共有人签字并盖章的股份构 成协议书; ⑤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 ⑥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⑦船舶照片三张(左弦、右舷、船尾); ⑧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国籍登记的: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①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 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③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④捕捞渔业船舶还应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用于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还应交验农业部的批准文件; ⑤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抵押权登记的: ①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建造合同; ③抵押书面合同(附带主合同即借款合同); ④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⑤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系法人,法人代表未能亲自到场的情况); ⑥抵押物属共有的船舶需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⑦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光船租赁登记的: ㈠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的 , ①光船租赁申请表; 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③租赁合同; ④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承租人租赁捕捞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㈡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境外的, ①光船租赁申请表; 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③租赁合同; ④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⑤捕捞渔业船舶还应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回执证明。 ㈢中国籍法人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①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 ②租赁合同; ③我国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④境外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证明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文件; 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捕捞渔业船舶还应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捕捞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申请变更登记的: ①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②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③变更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方式以及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还应交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捕捞渔业船舶还应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 ④变更抵押合同,应交验抵押权登记证书及抵押合同; ⑤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注销登记的: ㈠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 ①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②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③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④捕捞渔业船舶还应交回捕捞许可证; ⑤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材料。 ㈡抵押权注销登记: ①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②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③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 ㈢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的: ①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②光船租赁合同或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③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 ⑤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出租到境外的: ①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②光船租赁合同或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③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予以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④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①光船租赁合同或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②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③捕捞渔业船舶还应持渔业行政主管出具的捕捞许可证回执证明; ④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它证明文件。 |
| 办事流程 |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办证中心提交远洋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的申请材料。 2.项目审查。 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登记。 经核准的,授予相应的登记证书。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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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登记机关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签发相应证书的决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 |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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