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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发证(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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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检验发证(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4、国渔检(法)〔2000〕37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5、国渔检(船)〔2003〕31号《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6、农渔检(规)〔1998〕23号《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

办理条件   ●初次检验
  1、承造厂持有与承造类别相适应的“工厂认可证书”;
  2、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情况符合规范、标准;
  3、捕捞渔船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船舶结构、设备、船舶技术状况符合现行的规则、规范、标准等;
  ●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1、申请检验的类别符合有关规定;
  2、渔业船舶结构、机电设备、与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符合规则要求;
申报材料   ●初次检验
  ①检验申报书一份;
  ②建造新船须有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与技术文件;
  ③现有船舶须有该船的有关图纸与技术文件;
  ④捕捞渔船应送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工具指标批准书》
  ⑤船名核准表;
  ⑥农业部批准文件。
  ●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①检验申报书;
  ②船舶检验证书;
  ③如改装时应提供经船检部门申批的改装图纸;
  ④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需提供营运检验要求的图纸及技术文件;
  ⑤捕捞渔船应送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⑥船名核准表;
  ⑦农业部批准文件;
  ⑧船舶注销证明(复印件)。
办事流程   1.材料受理。
  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办证中心接收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上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受理。
  2.实施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自接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委托检验之日起派两名以上验船师依照所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按商定的报检时间,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到现场检验或参加试验;
  3.填写报告。
  验船师完成检验后5日内,填写完工报告、检验报告以及检验记录,并按规定权限送交审核,审核后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批并办理证书。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完成检验后,在5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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