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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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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2、农渔检〔1993〕2号《关于渔船设计单位实行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制度的通知》
  3、国渔检(质)〔2003〕62号《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办理条件   1、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
  2、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与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一式两份)
  ①渔业船舶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申请书;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证明;属合法单位的内设机构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③单位资历、技术能力和装备,以及管理水平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办事流程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办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项目审查。
  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验船师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和标准等对申请单位进行书面和实地考察;
  3.签署意见。
  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初审合格后,1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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