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2、农渔检〔1993〕2号《关于渔船设计单位实行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制度的通知》 3、国渔检(质)〔2003〕62号《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办理条件 |
1、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 2、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与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 申报材料 |
(一式两份) ①渔业船舶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申请书;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证明;属合法单位的内设机构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③单位资历、技术能力和装备,以及管理水平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
| 办事流程 |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办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项目审查。 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验船师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和标准等对申请单位进行书面和实地考察; 3.签署意见。 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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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初审合格后,1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收费。 |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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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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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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