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海域使用的审核 |
| 项目类别 |
其他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3、《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 4、《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01〕201号) 5、《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综〔2002]71号) 6、国家海洋局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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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1.海域使用申请材料齐备; 2.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3.项目所在区域未设置海域使用权,且尚无计划设置更重要的开发利用方式; 4.海域的界址和面积清楚准确。 |
| 申报材料 |
申请时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式四份) ①海域使用申请书; ②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a.申请人是村(居)委会的,提供村(居)委会证明、主任任职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b.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工商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c.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d.申请人是联合体的,提供投资股份协议书复印件、公推代表人认定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e.未成立业主单位的,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开展利用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说明材料 a.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b.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和海洋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的文件(复印件); c. 围填海项目还须提供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项目的意见报告(报告内容:政府对该项目建设的意见;项目对当地及周边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影响情况;为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政府对建设项目将采取哪些相应措施和办法)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办事流程 |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依法向相应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实行两级受理制度:国家海洋局受理及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①国家海洋局受理项目: a.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b.国家级保护区内的项目; c.倾倒区项目; d.国家直接管理的电缆管道项目; e.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f.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g.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项目。 ②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以外的海域使用申请。 ③特殊情况受理: a.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b.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2.初审。 受理机关初审审查内容: ①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②是否已经设置了海域使用权; ③海域的界址和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3.审查。 审查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内容: ①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②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海域使用权。 4.审核。 审核机关(有审批权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内容: ①通知申请者按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②组织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审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审核机关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必要时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③协调与有关部门或地方的关系; ④不予批准的,由审核机关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5.报批。 审核机关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材料: ①《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书面材料。 6.批准。 海域使用申请经有批准权政府批准后,由审核机关负责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 7.缴金。 经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 8.登记发证。 在批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持《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和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人自领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9.年审。 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审;一次缴纳的,应在指定期限内接受审查。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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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初审,15日; 审查,15日; 审核,30日,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及专家评审的工作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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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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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270950 87270951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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