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无居民海岛利用审核、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定》(国海管字〔2003〕10号) 4、《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管字〔2003〕366号) 5、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民政厅、省军区关于贯彻实施《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
| 办理条件 |
1、海岛利用申请材料齐备。 2、符合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3、申请的无居民海岛没有经依法批准开展的其他利用活动; 4、无居民海岛的位置和面积清楚准确。 |
| 申报材料 |
(一式两份) ①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书; ②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③海岛利用方案; ④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 ⑤其他相关材料。 |
| 办事流程 |
1.受理。 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2.初审。 受理机关初审审查内容: ①申请材料齐全,申请利用海岛区域位置、范围、面积清楚准确; ②符合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③申请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区域没有经依法批准开展的其他利用。 3.审查。 审查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内容: ①符合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②申请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区域没有经依法批准开展的其他利用。 4.审核与审批。 审核审批机关(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㈠审核。审核内容: ①审核《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其中对严重影响海岛资源和环境的用岛申请,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②按规定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③不予批准的,由受理机关书面通知海岛使用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㈡审批。经审核,符合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条件的,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 ①炸岛、实体坝连岛工程等严重改变海岛属性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征得总参谋部同意后审批; ②涉及军事设施和国防安全的项目用岛,由国家海洋局会同总参谋部批准; ③利用外资对岛屿开发经营的项目用岛,报国务院审批; ④前款规定以外的岛上采挖砂石、无居民海岛整体利用等,在我省审批权限未明确前,暂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发证。 海岛利用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填写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登记表,下达《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 6.缴金。 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利用项目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按年度缴纳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另定。 7.年审。 逐年缴纳海岛使用金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审;一次缴纳的,应在指定期限内接受审查。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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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初审,20个工作日; 审查,20个工作日; 审核,30个工作日,不含《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评审工作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颁发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除依规定收取海岛使用金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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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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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270950 87270951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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