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交通部1996年第12号令)
1、在航标设置前60天申请
2、紧急设标的,在设标时间同时申报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航标的使用期限超过30天的,应补充航标设置书面申请
3、文书齐全,符合要求
4、航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5、逾期未能完成航标设置的,应重新提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