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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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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海事签证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宇[1995]230号)

办理条件

    1、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

    2、海事报告

    3、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文书

申报材料

    l、抵港24小时内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巳发生成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请办理海事签证时,应同时附送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件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4、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5、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办事流程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办结时限:  不需要核实的1个工作日;需要核实的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核查后,加盖"准予备查"、"海事签证专用章"、骑缝章和签证人签名,并在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批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签证费正本lOO元,副本每份25元;交通费按实计收
受理部门 通航处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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