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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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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五条;
  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 17号)。

办理条件   1.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2.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3.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及应急制度。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2份);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带来核对);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辐射安全评价内容)及批复文件;
  4.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5.放射源申报登记文件;
  6.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
  7.专职、兼职放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名单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办事流程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福飞南路138号
受理时间 正常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0591-7739754
联系人 谢小强
监督投诉 福建省环保局监察室0591-8786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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