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五条; 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 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