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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项目名称 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项目类别 其它
办理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第12号令)、《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82号)

办理条件   依据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第12号令第二章六条所出资企业发生的经济行为,其经济行为必须经有权批准的部门批准,才能进入评估程序,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需备案材料,必须在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需核准材料,必须在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提出核准申请。
申报材料   (一)企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核准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8.其他有关材料。
  (二)企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备案事项,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申请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4.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

  (一)收文登记→处长签批→经办人员初审→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材料→专家审核→将专家审核意见反馈评估机构修改→经办人员复审→处长意见→办公室审核→委领导审签→通知企业领取备案表或下发核准文件→存档
  (二)收文登记→处长签批→经办人员初审→不受理→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填写退文单→处长意见→委领导审签→退文

数量限制

  收到企业备案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对重大资产评估的报告需延长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时限的,应用时通知企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符合核准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规定,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
受理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73号1号楼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87668807
联系人 连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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