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
| 项目类别 |
其它 |
| 办理依据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第12号令)、《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82号) |
| 办理条件 |
依据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第12号令第二章六条所出资企业发生的经济行为,其经济行为必须经有权批准的部门批准,才能进入评估程序,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需备案材料,必须在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需核准材料,必须在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提出核准申请。 |
| 申报材料 |
(一)企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核准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8.其他有关材料。 (二)企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备案事项,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申请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4.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
| 办事流程 |
(一)收文登记→处长签批→经办人员初审→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材料→专家审核→将专家审核意见反馈评估机构修改→经办人员复审→处长意见→办公室审核→委领导审签→通知企业领取备案表或下发核准文件→存档 (二)收文登记→处长签批→经办人员初审→不受理→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填写退文单→处长意见→委领导审签→退文 |
| 数量限制 |
收到企业备案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对重大资产评估的报告需延长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时限的,应用时通知企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符合核准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规定,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 |
| 受理部门 |
省政府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东大路73号1号楼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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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87668807 |
| 联系人 |
连新华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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