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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审批
项目名称 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审批
项目类别 其他
办理依据

  《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06]146号

办理条件   特别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省政府国资委决定或批准。
申报材料

  (一)涉及企业改制的,应当提供有关改制行为的批准文件;
  (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四)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五)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转让标的企业近期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律师事务所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转让标的企业的法律顾问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八)实行协议转让的,还须提供草签的转让协议文本;
  (九)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一)收文登记→处长签批→经办人员初审→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材料→草拟提供委办公会研究文件→相关处(室、部)会稿→提交委办公会研究→草拟批复文件→处长意见→办公室审核→委领导审签→印发批文→存档
  (二)收文登记→处长签批→经办人员初审→不受理→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填写退文单→处长意见→办公室审核→报委领导审签→退文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转让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73号1号楼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87668806
联系人 林洲
监督投诉 省国资委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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