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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申请文件; 2、填报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企业长期投资情况表; 3、设立企业的文件或有关企业成立的证明; 4、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5、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二)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的申请文件; 2、填报的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5、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7、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8、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9、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企业出资人代表提交的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4、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5、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注意事项: 1、上述提交的材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使用A4纸装订成卷,附加目录清单。 2、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由产权持有单位提出暂缓产权登记申请,待产权界定或产权纠纷调处后,再补办产权登记。 3、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4、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5、企业发生企业组织形式或级次发生变动、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等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6、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所出资企业将经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