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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产权登记
项目名称 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产权登记
项目类别 其他
办理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6]第192号)

办理条件   (一)占有产权登记:
  1、国有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4、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申请文件;
  2、填报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企业长期投资情况表;
  3、设立企业的文件或有关企业成立的证明;
  4、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5、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二)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的申请文件;
  2、填报的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5、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7、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8、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9、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企业出资人代表提交的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4、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5、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注意事项:
  1、上述提交的材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使用A4纸装订成卷,附加目录清单。
  2、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由产权持有单位提出暂缓产权登记申请,待产权界定或产权纠纷调处后,再补办产权登记。
  3、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4、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5、企业发生企业组织形式或级次发生变动、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等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6、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所出资企业将经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办事流程

   (一)收文登记→处长签批→经办人员初审→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材料→填写审签单并提出经办意见→处长意见→综合登记→委领导审签→告知企业并存档
  (二)收文登记→处长签批→经办人员初审→不受理→向申报单位说明的理由→填写退文单→处长意见→办公室审核→委领导审签→退文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3、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4、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87668805
联系人 刘医珍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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