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意见(试行)》(闽国资分配[2004]127号)
主办人员接受材料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处务会对主办人员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讨论→将审核意见报委薪酬委员会审定→根据委薪酬委员会的审定意见,起草批文→下发批文